互联网财险迎监管新规。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业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受访专家表示,《通知》旨在通过调整市场准入条件、严格经营区域管理、强化属地监管原则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促进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提高偿付能力标准
有财险公司不满足条件
《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此前,原银保监会2020年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这意味着,此次《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南都·湾财社记者统计2024年上半年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发现,有部分财险公司并不满足上述《通知》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条件。如前海财险今年上半年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06.10%,不满足“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不过,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的《通知》已对财险公司的展业条件做了调整。据财联社报道,2021年监管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财险公司还需满足“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等要求。南都·湾财社记者留意到,在正式下发的《通知》中,上述三项要求已删去。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硕士生企业导师支培元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更多财产保险公司有机会涉足互联网保险市场,促进市场竞争与创新,增强市场活力。
“随着更多参与者的加入,市场可能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能够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提供更加精准和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降低门槛有望激发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科技投入,推动保险科技的革新,提升保险服务的效率与便捷性。”支培元表示。
严控互联网车险经营区域
部分险种不可通过互联网拓展经营区域
《通知》对财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险种也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显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经营险种方面,《通知》要求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此外,《通知》还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中国民协新质生产力工委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吴高斌向南都·湾财社记者分析,监管严控互联网车险经营区域的原因是,一方面,互联网车险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若经营不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严控区域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匹配当地市场环境、商业需求和竞争程度,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同时,监管不允许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通过互联网拓展经营区域,主要是因为这些险种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风险特性,需要更加专业的服务和监管。”吴高斌表示。
《通知》还强调,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支培元认为,属地监管有助于清晰界定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管理异地经营带来的潜在风险和责任归属问题。
要求财险公司审慎选择合作对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南都·湾财社记者留意到,《通知》中还提及,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合规审慎经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通知》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支培元认为,上述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量:合作对象的信誉和能力直接影响保险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服务水平,审慎选择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及大量敏感信息,选择可靠的合作对象是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关键。合作对象必须遵守保险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因合作方的违规行为对保险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支培元表示。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通知》也有明确规定。《通知》显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二)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三)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彭乐怡